認證業務

認證服務項目

翻譯文件認證(出生證明、戶籍謄本、駕照、身分證、死亡證明書)

1、中文文件翻譯成外文(如:出生證明)
應備文件:文件原本及翻譯本(若未翻譯,本所可代為聯繫翻譯社)
若中文文件有外出查證必要時,另收日費500元。
2、外國文件翻譯成中文(如:加拿大出生證明)
應備文件:文件原文及翻譯本
*注意:翻譯文件原本,如為外國文件(如外國之出生證明、結婚證明等),必須先經外交部(或駐外使館)驗證,方可辦理。

護照、身分證 – 繕影本相符

就金錢給付(如:未成年子女扶養費、贍養費)可約定強制執行。如約定分期給付者,亦可約定加速條款(一期未付,視同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一次聲請強制執行)。
※提醒:如已完成離婚登記,雙方僅得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辦理公證,屬「扶養費給付協議」,就金錢給付部分一樣得約定強制執行。

畢業證書、成績單

請提供學校聯繫窗口及聯絡方式,以便公證人依法查證。
依公證法規定,公證人有執行業務轄區之限制。故如非桃園市學校,請事先向校方確認是否可接受公證人以傳真或EMAIL方式查證。

如學校要求公證人親自前往查證,則須由該校所在地之公證人辦理。

共同投標協議書

公文書(如:中文戶籍謄本、英文戶籍謄本、良民證(警察刑事紀錄證明)、出生證明、死亡證明、結婚證書、離婚證書等其他公文書)

大陸、越南、菲律賓、泰國等單身聲明(單身宣誓書)

限「本人」親自到場辦理